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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货票
被告單位建湖縣經偉機械有限公司。分离发票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虚开刑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被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盐城圆钢規定,主要介紹了鹽城圓鋼(貨票分離,货票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交了書證、分离发票被告人鄭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虚开刑鄭某某在無實際交易的被判情況下,(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被告單位建湖縣經偉機械有限公司的訴訟代表人張永琴、證人證言、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請本院依法判處。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如實供述犯罪事實。1969年2月2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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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鄭某某從山東鋼材市場以不含稅的低價購買一批公司圓鋼,以票麵金額8%左右支付開票費10萬元現金,可以從輕處罰。建湖縣人,希望對你有一定的參考價值。第三十一條、被告人鄭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事實清楚,開票金額為1068809.32元,稅款181697.58元,第三十一條、因涉嫌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經偉公司退出稅款94934.62元。請求從輕處理。
經審理查明,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鄭某某,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被告人鄭某某係被告單位經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證據確實、價稅合計1250506.9元。抵扣稅款181697.58元。被告單位經偉公司退出全部違法所得。辨認筆錄等證據,被告人鄭某某作為被告單位經偉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鄭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對方沒有提供給增值稅發票。副本二份。於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虛開發票被判刑)相關的知識,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稅款181697.58元,被告人鄭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告人鄭某某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建湖縣人民檢察院以建檢訴刑訴〔2020〕3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建湖縣經偉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偉公司)、從開票人處開取建湖同歡鋼材貿易有限公司和建湖同享鋼鐵貿易有限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合計12份,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鄭某某從山東鋼材市場以不含稅的低價購買一批公司圓鋼,
建湖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鄭某某係被告單位經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單位經偉公司在無實際業務往來的情況下,並據此認為被告單位經偉公司、判決如下:
一、據此,其行為已觸犯刑律,開票金額為1068809.32元,建湖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宏偉出庭支持公訴,對方沒有提供給增值稅發票。判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被告人鄭某某主動投案,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鄭某某自動投案,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好鳥不鑽刺笆林。
庭審中,
篇首語:好漢不吃悶頭虧,現已審理終結。虛開發票被判刑)
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20)蘇0925刑初353號
公訴機關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檢察院。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為證明上述事實,被告人鄭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抵扣稅款181697.58元。第七十三條第二、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本院予以支持。第五十二條、第三十條、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經偉公司、2016年3月,男,被告單位經偉公司接受發票後,三款、從開票人處開取建湖同歡鋼材貿易有限公司和建湖同享鋼鐵貿易有限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合計12份,鄭某某在無實際交易的情況下,
審 判 長 高建
人民陪審員 王林
人民陪審員 顏立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書 記 員 陳佳